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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为孩子(孩子抚养权在男方,男方无房,在女方家住)一起生活了3年多,由于女方不愿复婚,男方不愿就这样过下去,对于原来的离婚协议,由于当时特殊情况,协议中有给对方精神损失费一款,且数额较大。请问,这份协议还有效吗?对于精神损失费,不履行可以吗?这份协议如果一方认为不合理,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吗?

离婚 2014-12-21 1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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