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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5日甲公司在某日报上刊登广告:我公司有180扇防盗门出售,有质保书,每扇售价560元,欲购从速。乙公司看到广告后发函给甲公司,全部购买,但每扇出价500元。要求10天内发货。甲公司收函后用电子邮件回复称,全部购买可以,每扇最低520元,3月9日前承诺有效。3月7日甲公司又立即致函乙公司,称由于乙公司出价太低,门已经全部卖掉。但乙公司于2002年3月8日用电子邮件回复,同意每扇520元,请发货。但该公司直到3月28日也未收到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甲公司在某日报上刊登的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2)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如成立,什么时间成立?(3)甲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其他 2014-12-22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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