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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4年8月在哈尔滨某广告公司任职办公室主任。入职时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买保险,只办了公司内部的入职手续(登记了一个表、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我于同年12月10日前离职,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0日。我于12月10日发薪日时讨要工资,被告知驾驶公司车辆办公事时有三项罚款共计300元,因此当月不予发放。我询问解决方法时,公司决定我应该缴清罚款后于2015年1月发薪日时才可以领取工资。如此这样,公司由于对我的罚款为理由拖后发工资是否合理?我的权益是否受到危害,我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4-12-24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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