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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得到了04年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对其中的公摊房屋和面积产生了争议,开发商自称在09年对房屋测算面积进行过公示,但我们并未得到任何相关的通知告知,也未见到过这公示内容,也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公示证据。请问这样的公示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 2018-06-28 14:1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提出证据佐证;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可以重新委托测量
  • 开发商应举证
  • 商品房产权,实际上说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权益是永久的,至于有年限的,是土地使用权。
    我们国家规定土地是国有的,你的房屋建筑在国有土地上,对土地有使用的权力,这个权力的时效分50年和70年两种。
    其中如果土地的性质是综合用地,也就是说土地上的建筑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业、医疗、教育等其他类型建筑,这样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的。
  •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为70年。一般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居住,则产权年限为70年。老百姓购买的是商品房的产权,以及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产权。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
  •   商品房购买因商品房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以下基本步骤是每个购房者都必须经历的:  (l)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往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
  • 这个是公示对你没有法律效力,你去面积有异议可以鉴定的,
  • 可以要求以实际测量的。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电话咨询周炜律师或者到周炜律师办公室咨询。
  • 你好,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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