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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李某租住某楼房间,被害人董某租住其对面房间。一日上午,被告人见被害人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持刀进入被害人的房间,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从抽屉内拿出100元交给李某。李某嫌钱少并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同时提出要和董某发生性关系,董某不从反抗。期间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双上肢咬伤。之后,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被告房间发生关系,被告人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回自己房间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看伤,并要求不许报警。被害人见李某走后,即打“110”报警,李某被抓获。法律问题: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 2014-12-24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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