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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三年,没有签任何合同,也没有买任何保险,现在公司要把我们交到物业公司去,请问我们能得到补偿款吗?

其他 2018-05-16 23:5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收集并保存您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律师。
  •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工资+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入职超过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合同。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作年限补偿金,同时补交社保。和单位无法协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构成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相应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社保、经济补偿金等等,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
  • 可以要求补偿。
  • 可以得到补偿,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您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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