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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乙方的一套房产。合同对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交房时间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在没有支付房价款的情况下,甲方征得乙方同意,持着房产买卖手续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办理之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欠条,确认尚拖欠乙方房价款。但之后,甲方未支付分文。乙方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未以立案。后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甲退回其购买的商品房;2、判令甲方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声称会偿还乙方欠款,且不同意解除合同,主张对房产的所有权。

其他 2014-12-29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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