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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河北易县有房基地两处,购买土地两处,都该好房子后母亲去世。2004年父亲再婚。2006年通过村委会进行分家。一处房基地含地上建筑归我所有,一处房基地和购买一处含地上建筑归哥哥所有还有一处我父亲和继母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百年后我们哥俩一人一半。一式三份,每人签字并且盖村委会公章。房产本等所有文件都在我父亲手里。协议上父亲60岁以后我们赡养他。2014年他60岁我们都赡养他了。现在父亲和继母要求自行分配他们住的房子。可以吗?谢谢

离婚 2014-12-30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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