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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原来是一家深圳市私营企业,本人于2006年7月份始在该单位上班,但一直以来该单位未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被炒掉的员工告上法院,赔偿后,用人单在2014年1月1日以新公司名下的劳务公司为由与我们所有的员工新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要胁,如不与新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就只能辞职不做,如签订了合同之后必须一同签订买断劳务公司上级公司的工龄,公司一次性补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在到了2014年12月29日后才发了一份通知给本人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想问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终止合同是否违法?

其他 2014-12-30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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