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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医生,有一个直肠外伤的患者入院。当时患者比较痛苦,同事说俩人开玩笑用高压水枪冲肛门喷水导致腹痛,肛门出血,我们给予及时救治,事后一周发生盆腔感染,也救治及时。七个月后出院。入院时我的病志写的肛门异物致使直肠损伤,但两天后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具体,就改成朋友打闹用高压水枪致使直肠损伤,出院前,与患者确认病志,患者提出不是与朋友打闹而是对方故意伤害,尊重患者本人意见,将朋友打闹划掉并盖戳。现在患者告我改病志,我觉得很冤枉。患者说他手里有我刚入院时的病志和出院病志,二者不符。要告我,我触犯了法律了吗?请专家给予帮助,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5-01-01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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