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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公司,有A、B、C、D、E五位股东,工商注册资本为300万,实际出资2亿元,其中A股东持股比例为52%,即1.04亿,其他四位股东占股48%,即9600万元,公司注册A股东弟弟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财务总监,A股东主持公司所有事务,B股东持股2000万,股款全部由A股东代付,C股东持股3000万,自已实际支付2000万,另外1000万月息4分向A股东借款,D、E股东按出比例全部缴纳了各自的出资,五位股东有出资协议,后来在红利分配上五位股东产生了分岐,经查账,A股东实际缴纳了出资款2000万。问题一:注册资本小于股东实际出资额的,大于出额部分股东权益受不受法律保护?问题二:B股东的股权能不能认可?问题三:C股东月息4分向A股东借款,实际利息已经支付给A股东,但我们知道A股东并没有代他支付股款,C股东有公司财务出具的股款收据,C股东未到位的借款能确认为股款吗?

工商事务 2015-01-01 1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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