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一年半前我休产假,期间公司发放了三个月产假工资,后公司又办理了生育津贴发放给我。现在公司以“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为由,要求我退回。请问(1).这样做是否合法?(2).公司是否在我不退还的前提下扣除我现在的工资?(3).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否已经过了时效期?

其他 2020-06-25 01: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仅限于以下六中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与你的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等有关。
  • 不合法;如果被扣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解答如下: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财物,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
    (2)赔偿方式一般是从工资里扣除,但不能全部扣除,以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的作法不对,不可以扣除你的工资,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过期了。
  • 您好,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