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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一个社会团体(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省直的)的临聘工作人员,自2008年6月就在这个单位工作,但是单位到现在也不给我交保险,今年(2014年)8月份在我多次要求下才补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入职时间是2008年6月28日,合同签署日期是2014年8月26日,合同签署后在我多次要求单位补交原先入职后的保险,单位却不想给我补交,并且只同意给我交2014年12月份一个月的保险,还是只给我发现金让我自己去交,在我多次和单位提出补交保险的要求后,单位至今还没有给我交。我想问下,我提出补交保险的要求合理吗?如果我提出劳动仲裁应该是去哪里提交?因为单位不给我补交保险致使我离职这算是我自己离职还是算单位过错,这样的情况下我离职可以和单位要经济补偿吗?

刑事辩护 2015-01-05 1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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