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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写到:第一条:我将两套房(其中一套是自建房)简装,双气,水电齐全,租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租期为拾年,2010年元月1日至2020年元月1号,承租期我不承担任何费用。补充说明:由于租期较长,考虑到房租价格市场因素暂定:(1)2010年元月1日至2015年元月1日房租为每年16800元,年租先付后用每次提前15曰付清16800元整。(2)2015年元月1日至2020年元月1日房租按市场行情价格进行调整,同等价格优先租给陈某。第三条:乙方向我交押金5000元,合同期满我验收房屋及物品合格后退还押金。第四条:自建房屋如发生拆除,违章,罚款,维修等方面问题,甲方可出面协条,其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请问:〈1〉乙方说现在已买房正在装修再续住一个月搬家。我能追究他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吗?〈2〉乙方接受了自建房免拆罚款1万元(有收据)处理让我先垫付,至今不还,我能追回1万元吗?〈3〉乙方拒交水电费与元月份租金又不搬家怎么办?敬请大律师尽快回复,多谢了!

行政诉讼 2015-01-05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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