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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名工人于2014年10月在淮北工地受伤,颅内出血,术后手术,2015年在法院起诉我公司,由于什么原因没有进行鉴定,于法院和2016年6月作出判决。 被告赔偿3万馀人,2017年3月在法院起诉作了鉴定赔偿。 鉴定时效应该如何计算,时隔两年进行鉴定,符合法律程序吗?我的一名工人于2014年10月在淮北工地受伤,颅内出血,术后手术,2015年在法院起诉我公司,由于什么原因没有进行鉴定,于法院和2016年6月作出判决。 被告赔偿3万馀人,2017年3月在法院起诉作了

刑事辩护 2020-09-12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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