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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湖北公安县,乡下,我家旁边的菜园被占用,为了修理乡下的道路,现在已经在修建,但是没有人教我们如何补偿。 我想打听一下,尊敬的执业律师认为,补偿应该是什么标准,如果没有人和我们商量,我们现在不是有权停止他们的开工吗?我家在湖北公安县,乡下,我家旁边的菜园被占用,为了修理乡下的道路,现在已经在修建,但是没有人教我们如何补偿。 我想打听一下,尊敬的执业律师认为,补偿应该是什么标准,如果没有人和我们商量,我们现在不是有

离婚 2020-09-16 11: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闪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应当审理裁判。
  • 对征地补偿有异议产生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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