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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在公务员考试之前,我和我的前女友住在一起,意外怀孕了。我们协商后决定打掉这个孩子。但是前女友觉得孩子的流产影响了她的感情。和我分手。分手前,我给了她3万元。现在,她说她会起诉我,因为我的公务员招聘还在宣传阶段。我想问,她起诉我有效吗?我该怎么做?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在公务员考试之前,我和我的前女友住在一起,意外怀孕了。我们协商后决定打掉这个孩子。但是前女友觉得孩子的流产影响了她的感情。和我分手。分手前,我给了她3万元。现在,她说她会起诉我

离婚 2020-09-18 2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跟是否有小孩没有关系。分手协议只是双方为了摆脱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而签署的一种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但是,分手协议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条款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同居行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上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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