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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本地的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实施了工时工时制度和不定时执行综合工时工时制度,而且将我的职位纳入了工时工时制度的范畴,另外企业对这事都没有通告我,而且与我商议,因此 ,我自己沒有对这事签名、确定。可是,我的劳动合同书上是标准工时。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我向企业要加班工资时,是按标准工时要,還是按工时要?企业向本地的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实施了工时工时制度和不定时执行综合工时工时制度,而且将我的职位纳入了工时工时制度的范畴,另外企业对这事都没有通告我,而且与我商议,因此 ,我自己沒有对这事签名

刑事辩护 2021-11-09 2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批后,企业对于某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的,不存在加班的概念。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的职工,以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等等
  • 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是: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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