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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开始在公司工作,9月转正。然后2014年9月交了保险,签了三年合同,2016年9月到期。现在已经签了新合同,但是不想在这里工作,也就是2013年9月到2014年9月之前的保险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保险是2014年9月开始赔付的,所以无法弥补)?2013年3月开始在公司工作,9月转正。然后2014年9月交了保险,签了三年合同,2016年9月到期。现在已经签了新合同,但是不想在这里工作,也就是2013年9月到2014年9月之前的保险可以要求公司

保险纠纷 2020-10-03 06: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未解除的,视为合格且已经转正。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转正的话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赔。或者也可以依合同约定投诉。
    若过了试用期拖延转正时间,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转正,并且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其工资,并且公司和你约定是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 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宽泛了,增加了单位不依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违法情况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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