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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年前办理过个人独资营业执照,但没有经营。上个月营业执照被吊销了,税务登记显示异常,被告知需要支付罚款。我可以不付罚款吗?或者,如何回答税务所不付罚款或者不付罚款。

合同纠纷 2020-10-03 0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如下(个体户):
    1、上报相关资料到分管税务所;
    2、填写税务登记表(采集卡),填好后加盖公章;
    3、税务专员核实企业上报资料,核定税款征收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如果是定额税核定税金;(一般需要几天,税务专员会电话通知你的);
    4、与纳税人沟通,征求意见;(有意见可以反映,没意见走下面程序);
    5、批准税务登记,如果已经开业一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先补交税款,然后下发税务登记证。
    6、到税务指定银行开个存折,并将存折复印件交税务,作为今后扣税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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