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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签的合同在试用期,提前三天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公司以规章制度为由坚持工作一个月!第四天旷工扣工资!合同中写着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纠纷 2021-03-17 2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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