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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买了6sp,回来的是6p,箱子里有6sp,业者约定新的没有生效,经过调查,看到这部手机在2015.12.06生效,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

合同纠纷 2021-04-07 12: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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