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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离婚了,我每月给孩子400生活费,他要我加生活费,标准生活费是多少?

离婚 2021-04-08 1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 您好,针对您提问的有关配偶是不是被扶养人,那么生活费要给多少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必须是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常性收入可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的,如果符合这个条件就是被扶养人,然后那个生活费一般是按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标准
  • 您好,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同时,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必须是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常性收入可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的,如果符合这个条件就是被扶养人。
    生活费一般是按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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