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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公司的分公司工作,现在分公司关闭,一个月前通知我们,公司让我们去总公司工作,说在同一个市,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不想去,这种情况有经济赔偿吗?公司在深圳市。

合同纠纷 2021-04-26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企业破产具有不可抗力,企业债台高筑,难以为继;终止劳动合同又不是劳动者的原因,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应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为:终止劳动合同之前本人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 分公司解散可以向总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地址确实发生了重大的,导致了员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根据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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