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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起诉书姓名不一致

债权债务 2021-05-21 13: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的应以出借人实际借款数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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