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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离婚 2021-06-03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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