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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期

刑事辩护 2021-06-04 0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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