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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抽逃资金罪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 2021-07-28 1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 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为: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
  • 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2、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等等。
    4、其他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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