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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在对新新员工入职的职工开展学习培训时,每个月以培训费用的原因从薪水中,押扣500做为培训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的?

合同纠纷 2021-08-10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属于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上进行的扣减,则属于实质上属于变相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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