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辩护 2021-08-24 1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目的不同。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5.犯罪对象不同。

    6.犯罪的刑罚不同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2、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3、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