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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永定县政府在007号文件中作出决定:从4月1日起,凡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律免职。我们于1988年4月1日至2002年9月1日被解雇。请问,这项行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我们应该向哪一级政府提出申请?我可以委托律师吗?我们可以对这个行政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吗?我们应该向哪一级政府提出申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吗?

行政复议 2021-10-26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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