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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问。我和上海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3.1至5.31。5点30分,人力资源部告诉我试用期不合格。我说没有正当理由我不同意。我还有4天的加班和补假,所以我开始休补假。5月31日17:24,人力资源部发给我一份终止协议,公司拖欠我的工资,合同规定上个月的工资将在下个月15日支付。现在是6月1日。4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放。我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劳动纠纷 2022-03-10 2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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