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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我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工作。截至2009年6月3日,公司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我支付社会保险。然而,2009年6月3日,我被告知明天不上班。给出的理由是:1.没有固定职位,公司现在不需要那么多人,我们可以讨论正常运营。”未来的离子;2.我家离公司很远,周末我要加班,不好意思打电话给我(事实上,每次打电话我都会准时上班)。我想问一下,我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22-03-12 08: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都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未及时缴纳,将对单位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或除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欠缴金额的行政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诉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且已经错过补缴,这样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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