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想问一些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我于2016年5月1日加入公司,合同期限为2年,截止2018年4月30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日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即5月至9月无合同,但工资支付正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偿5月至9月双倍工资的差额?如果你能补偿,你能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差异?薪酬基数是基于5月至9月的工资还是当前的平均年薪?我们公司是一家公共机构。工资包括国家规定的7个节日的节日费用。5月和6月有节日费用。赔偿金额是否应包含在节日费用中?我今年没有休年假。我能弥补吗?如果我现在辞职,我还需要再工作一个月吗?如果我在5月10日离开,我5月份的工资将如何计算?梅还涉及节日费用的问题。这个节日费用可以支付吗?

劳动纠纷 2022-03-23 1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