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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30。然而,部门要求我们每天早上7:50到达公司,中午12:30吃饭。晚上19:30下班还早。有时我们必须在21:00下班,有时我们甚至必须在22:00离开。顺便说一下,我们卖保险。我想问,我们能抱怨这种情况吗?

劳动纠纷 2022-05-05 21: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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