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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4月加入一家公司,并于2014年7月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直到2018年9月才续签,当时公司要求我签署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从2018年1月至12月31日。该公司表示,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关系。我如何保护我的权利?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7-02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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