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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自从我三月底加入公司以来,我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说我的表现很差,我想被解雇。我可以要求赔偿我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22-07-12 0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刚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公司解除的,员工是有经济补偿的,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种经济补偿,与公司是否存续并无关系
  • 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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