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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事借钱后消失了。经调查,该笔款项与实际用途借据的约定用途不一致。这是欺诈吗?

债权债务 2022-07-14 0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实上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或潜在的履约能力,无履约的行为和愿望,在骗取财物后即逃匿,进而也就可以认定为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一般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虚构借款用途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罪
  • 虚构事实借款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除了虚构借款的以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不予偿还的主观目的。借款的合同借款的时候虚构了借款的理由,只拿到了借款,但是主观上并没有占有占有借款,没有用于犯罪行为,就不构成合同诈骗。
    虚构借款理由,借到款项之后肆意挥霍一空,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等,就构成了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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