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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头结算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纠纷 2022-08-16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具体看情况的。如果还没满足支付条件,是不可以的,只有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才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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