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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借款,但是要我看我那个有没有能力偿还,要我交3000块钱,合同上有写,我不交的话要付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22-10-02 2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出借人不得利用优势的地位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借款人必须提供自身的真实情况,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如果说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经手人没有还款义务,借款人才是还款人,经手人签字的一般没有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就是借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借款方的义务: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的义务;以及逾期还款后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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