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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不是借款人写的,借款人只写的名字有法律保护吗

债权债务 2022-10-08 1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条不写债权人方名字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如果欠条是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订立,且形式和内容真实合法则一般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更改补充债权人的名字,也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的身份。法律依据:欠条不写债权人方名字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如果欠条是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订立,且形式和内容真实合法则一般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更改补充债权人的名字,也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的身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欠条只签名字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效的:签订欠条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欠条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欠条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欠条不写债权人方名字,但如果欠条是由当事人协商订立的,内容真实合法的,仍然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更改补充债权人的名字,也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的身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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