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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写的别人的名字签字不是本人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纠纷 2022-10-10 1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是本人签字的认购协议无效,但是事后有追认的就对本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事后没有追认,就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签字签别人的名字效力待定。授权代签或虽不知情但事后进行追认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未经授权用其名义代签且未事后追认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签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认购协议不是本人签字,但是事后有追认的就对本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事后没有追认,就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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