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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还了朋友的一部分借款,是还的本金还是利息?

债权债务 2022-10-16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高利贷的本金是要还的。对于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可以不还;但对于属于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法律予以保护,借款人仍然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当事人借给他人现金,与对方约定计算复利一般不违法,但是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当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利率超过上述范围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作为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你好,一般需要结合借款的内容来分析,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你是需要偿还本金加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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