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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男方家暴导致女方出走,在外和别的男人在一起未结婚生子,女方这会有什么后果

婚姻家庭 2022-10-19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可能构成家庭暴力,没结婚打人也算家暴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暴力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还在婚姻中就离家出走的后果可能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如果以后双方离婚,那么对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若是原告的,应当在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当事人因家暴致流产,之后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且行为人的家暴行为涉嫌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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