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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工地上班的农民工,工种是木工,4月15号来的工地,17号开始上班,5月30号早上8点半,在上班期间左手大拇指不慎被塔吊钢丝绳绞伤致骨折,后被安全员送去医院检查治疗,出院后在工地生活区修养,生活到现在都是自费,由于上班工资已预支完,我去找带班询问生活费的问题,带班的说我是上班受伤的就他负责,但我是塔吊钢丝绳绞伤的,不该他负责,他管不着,然后他让我去找安全员,我去找安全员的时候,安全员说我只能找带班的,让带班的去找他,我感觉他们都在互相推卸责任,我该怎么办呀?

工伤赔偿 2022-10-20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工地上班手严重受伤,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可以找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该部门责令期限内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农民工工地工伤骨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农民工在工地上骨折的,首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构成伤残的,确定具体伤残级别,然后用工单位根据伤残级别依法赔偿农民工医药费、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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