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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1-04诉讼管辖

导读: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除斥期间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中,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的期限,法律上称为预定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行使权力,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法律快车为您解答。

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7、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8、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9、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以上就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的总结,大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的事项,对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是很了解的人群,建议大家认真阅读相关的知识,不要在打官司的期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争取在案件中获得最大的效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快车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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