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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有法定期限

发布时间:2021-06-11交通肇事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人必定是要向受害者进行相关的赔偿的。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方面,双方通常都很难达成共识。这时候就会涉及到法院的诉讼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有法定期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给您带来有一些有效参考。

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有法定期限   一、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有法定期限

  交通事故赔偿款具有法定期限。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向对方主张赔偿,否则过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如何定损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三、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怎么处理‘

  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己方的损失应当由全责方承担。

  双方事故需要在事故现场打110处理,通常打110后交警会给出两种处理方案:

  轻微事故的双方在24小时内可以去理赔中心定损处理;

  交警勘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而后去修理厂定损。定损完成后,就是维修和理赔了。由于被保人是全责方,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是全部赔给全责方被保人的,无责方不会给予理赔,无责方在定损完成后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好,索要车辆维修费并将发票和理赔证件复印件交给全责方理赔。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有法定期限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款具有法定期限,对于不同方面的赔偿有不同的法定期限,具体的案件需要具体的分析。如果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到法律快车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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