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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0-01-20 09:09:32浏览量:398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虽在被调查期间认罪悔罪,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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