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了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广告。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因此,新法中还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明确:
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相关知识拓展:
新广告法二审稿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中,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教育、培训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与广告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