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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

发布时间:2016-06-15 17:05:41浏览量:626

  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从业人员。

  一、公证员的担任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禁止行为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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